部门规章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平安校园 - 政策法规 - 部门规章制度 - 正文

浙江农林大学安防监控调阅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3-23 16:02:47     文章作者:     点击量: 次】


浙江农林大学安防监控调阅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使用校园安防视频监控资源,确保视频资料科学、合理、保密、高效地服务学校师生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校园安防监控,是指保卫部对接入校园110指挥中心安防监控操作平台统一管理的音视频资料。对于超过储存有效期(一般区域30天,重点区域90天)或未纳入校园安防监控操作平台的监控资料,校园110指挥中心无法提供调阅服务。

一、调阅原则

学校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用途为校内公共区域发生贵重物品遗失、盗窃诈骗、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等提供线索排查及证据保全,需遵循以下调阅原则:

1.保密性原则:视频监控资料涉及个人隐私和安全,必须严格保密。任何调阅的单位(个人)须对监控资料内容严格保密,擅自将资料内容外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学校将保留对相关单位(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必要性原则:调阅视频监控资料必须基于合法的理由和程序,应当出于必要的原因,如案件调查、安全防范、突发事件等,非必要情况下,不应随意调阅监控资料。

3.规范性原则:无论是校内单位或人员还是校外单位,调阅安防视频监控资料都需要经过审批流程。认真执行“先审批、后调阅,谁签字、谁负责”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审签流程。

二、调阅条件

保卫部负责对校园110指挥中心进行管理。保卫部治安科负责监控资料的调阅、备份、相关资料存档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调阅条件,严格落实监控内容的调阅与管理。

1.学校各二级单位、师生员工以及学校协议期内的第三方员工在校内公共区域发生贵重物品遗失、盗窃诈骗、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事件(案件)的,可申请调阅。

2.校外单位凭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司法等政府部门出具的依法有效材料,经报学校保卫部同意后可进行调阅,原则上不接受校外个人调阅申请。

3.校内个人申请调阅的,原则上不能由他人代为申请,确应特殊原因无法自己申请的,须附委托他人的相关委托证明。

三、调阅程序

保卫部负责制订校园安防监控调阅流程,各单位或个人需自觉按以下规范程序执行。

1.校内各二级单位和师生员工需调阅视频监控的,由单位或个人填写《浙江农林大学安防监控查阅申请表》,经所属单位完成审批流程后(学生申请的,由责任辅导员审核并加盖所在学院学生办公章;教职员工申请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三方员工申请的,由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到校园110指挥中心或校警驿站服务窗口提交查阅申请。

2.师生员工如遇突发性案(事)件,无法及时履行审批手续,须由保卫部(治安科或值班干部)电话征求学院(部门)相关负责人意见,由保卫部安排工作人员先行调阅,事后补办审批手续交至保卫部。

3.校外单位因交通、治安、刑事案件等需申请调阅监控视频的,或凭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司法等政府部门出具的依法有效材料,经报保卫部负责人同意后(涉及重大事件或学校涉密信息,须报请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同意),由保卫部安排工作人员全程陪同调阅。校外个人应由受理公安机关按流程调阅。

4.已受理的申请,由校园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将查询结果向当事人口头反馈。因时间、区域、物品特征不清晰等原因,需当事人亲自辨认的,可经保卫部同意后在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查阅。

四、操作规范

1.当事人须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在指定设备上查看,进入校园110指挥中心人员需自觉将带有拍摄、录音功能的电子设备交给现场人员保管,不得拷贝、储存、转拍、转录监控视频,不得向第三方发布任何相关信息。查阅过程中,如当事人存在违反相关管理要求,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的,保卫部和校园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有权中止查看。

2.除公安、司法、消防等部门用以查处治安、交通、消防、维稳等事(案)件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拷贝监控视频。

3.不提供相关法律文件、有效身份证明或不如实填写《浙江农林大学安防监控查阅申请表》的,保卫部可不予受理。

4.保卫部定期对监控调阅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调阅操作符合规定。发现违规操作或泄露监控录像资料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学校公共安全的,将上报学校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校园安防监控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实行,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下一条:浙江农林大学人武部、保卫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