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录像调阅流程
注: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监控视频材料属保密资料,非公安办案要求,不得拷贝或翻录。调阅期间禁止携带手机、U盘等拷贝、拍摄工具。2.涉及消防相关的,还需消防科审批。
办事地点:A12-201、207
咨询电话:63743355 (9293355)、63740208 (929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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