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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内禁止携带和饲养宠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16 00:00:00     文章作者:吴正金     点击量: 次】


各学院(部),各部门:

为维护校园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防范因宠物伤人和各类疾病的传播,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和《临安市限制养犬暂行规定》二十六条第三款,结合学校实际,对师生和外来人员在校园内携带和饲养各类宠物(猫、狗等动物)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师生和外来人员携带宠物进校。

二、凡发现个人在校内私藏、饲养宠物的,将督促其所在学院或部门限期整改。

三、对在校园内出现的猫、狗及其他大中型宠物,将采取措施,实施抓捕。

四、在校师生如有发现校内放狗、遛狗等现象,请及时举报,电话:63742110(9292110)。

希望各学院(部)、部门高度重视,广大师生员工及其家属积极配合,杜绝宠物伤人事件发生,确保校园和谐、安全和稳定。

保卫处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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